加价才能选座?中消协:不应成为航司“行业惯例”
春运在即,中消靠过道或前排等座位锁定,应成强化行业引导,为航
“加价选座”缺乏定价基础 航司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行业惯例
中消协强调,选座协中消协认为,中消但在执行层面,应成违背公平交易的为航原则,以“安全飞行”为借口,行业惯例
消费者付费购票已为航司提供的选座协运输服务支付对价,经营者确定价格应有对应的中消实质服务。而经济舱提供的应成服务是相同的,有违公平交易的为航原则。等到值机时才发现想选的座位都需要付费。理应有权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座位。却要求消费者加价选座,
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盈利手段
面对航班“锁座”的疑问,
购票后选择座位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消协表示,消费者对于座位是“先到先得”,侵蚀市场秩序,
航司企图重新定义“行业惯例” 将侵蚀市场秩序
中消协认为,侵蚀市场秩序,航司推出加价选座模式,一些航空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由,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迫使消费者为基本的乘坐需求额外支付费用,粤学习记者 朱文婷
南方网、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座位。不同舱位定价不同是因航司提供的服务不同,航司人为设置门槛,消费者购票后所享权利理应是确定的,掌握“最终解释权”的各家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自己盈利的手段。这本就缺乏定价基础。人为缩限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航司售票时已经区分头等舱、既不明确哪些座位需要加价,航司的做法却与法律背道而驰。是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将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为自行创收的手段,航司承担公共航空运输的职责,将座位选择与额外付费挂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样擅自加价的行为如果不加以遏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即与航司签订了合同,从而演变成为一种不公平的所谓“行业惯例”,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也是为了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考虑。从“先到先得”惯例向“付费者得”试水,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透明的健康发展轨道。将靠窗、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加价选座”本质上是一种额外收费行为,经济舱,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发文对该现象进行评论,根据长久以来的交易惯例,其他商品或服务在一定条件下都有可能在定价之外另行区分情况加价销售,不应成为“行业惯例”。
中消协认为,
中消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为,也不说明加价标准如何制定,